本報特約評論員單士兵
  重大事故調查,不僅要強調及時性,更要強調公開性。60日內提交重大事故調查報告,是一種敦促,同時,也是一種提醒。
  近日,國家安監總局印發《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》。規定指出,重大事故調查報告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60日提交;較大事故、一般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30日。
  也就是說,從今往後,發生重大事故,在60日內必須拿出調查報告,讓公眾看清事故發生原因,以便進行有效問責。這樣的時效性規定,無疑讓公眾抱有很多希望。及時提交報告,本身就是敦促與約束,相關部門也就必須在事故發生後積極介入其中調查取證。
  重大事故危害性大,給生命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失,而究其原因,很多也不是因為天災,而是人禍。這種人禍,往往又與資本無良與權力失範有關。也正因如此,過去對重大事故的調查,經常會因為遭遇某些資本與權力聯手設置的種種阻礙,遲遲難以公佈,有時甚至不了了之。等不來真相,自然看不到有人為之負責。
  現在,為事故調查設定時效性,無疑讓人充滿期待。真相來得越早,正義才不會遲到。當然,面對重大事故調查的60天期限,人們最大的訴求,還是最後呈現的事故調查報告,能不能保證足夠科學、公正與客觀,來滿足公眾知情權,來作為還原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的最重要依據。
  不難想象,對於造成重大事故發生的責任主體來說,這樣的調查期限,會成為他們尋找規避責任的重要時間節點。如果責任主體通過設置重重關口阻礙調查,通過造假欺騙手段來掩蓋真相,就很容易使調查結果發生扭曲。這實際就要求,重大事故調查,不僅要強調及時性,更要強調公開性。7月11日,國務院辦公廳印發《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》,對當前九大重點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出部署,其中文件明確提出,2014年將實現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全面公開。
  種種事實也都表明,在重大事故發生之後,事情的議程設置很多時候並不掌握在公共話語權那裡。各種相關主體在不確定的時間節點發佈的信息,往往會混淆視聽,加上公眾從各種渠道獲得的相關信息並不對稱,就容易在一定時間內出現各種小道消息,讓民眾形成積怨,也會損害政府公信力。為此,在對事故調查的過程中,就很有必要及時地進行信息公開,來滿足公眾知情權,使公眾參與監督,避免最後拿出來的調查報告只是自說自話。
  60日內提交重大事故調查報告,是一種敦促,同時,也是一種提醒。在這樣的期限內,如何確保調查主體的獨立性與權威性,如何保證調查過程的透明性與公開性,還應該有更多細化的制度規定。事故調查報告也只有及時、公開、客觀、公正,最終呈現的結果,才不會成為文字游戲,才不會敷衍民意,才能成為問責的合理依據。  (原標題:60日期限是對事故調查的敦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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