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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賈富彬 赫連欣 公婧婧
  本報訊(記者賈富彬 通訊員赫連欣 公婧婧) “在吳某故意傷害案中,被害人於某的鼻子被打傷,偵查機關法醫鑒定為於某鼻骨骨折,構成輕傷。案件提請審查批捕時,我們將傷者鼻骨CT片及相關材料交給院技術部門並邀請醫療專家進行會診,結論是:傷者鼻骨無明顯骨折,構不成輕傷。遂退回公安機關重新鑒定,防止了錯案的發生。”近日,記者在山東省沂水縣檢察院採訪時,該院偵監科辦案檢察官對記者說起了一起他們剛辦理的案件。
  據悉,這是該院自2013年3月推行刑事技術性證據分流審查機制以來第4起改變案件定性的案例。
  2013年3月,該院與縣公安機關會簽了《刑事技術性證據分流審查機制暫行規定》。該規定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在提請批准逮捕、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時,應將技術性證據材料與其他證據分開,單獨裝訂成技術證據捲。
  該院技術科檢察官告訴記者:“為保證證據的可靠性,我們對公安部門提交的技術性證據捲內的物證、書證、鑒定結論、勘驗(檢查)筆錄以及視聽資料等,都逐一進行複查核對,不放過任何瑕疵和疑點。”
  2013年8月4日,周某故意傷害致劉某右眼下淚管斷裂、右眼瞼裂傷、左耳鼓膜穿孔。偵查機關鑒定其耳鼓膜穿孔構成輕傷。公訴部門審查期間,被害人劉某認為其右眼下淚管斷裂、右眼瞼裂傷也構成輕傷,以公安部門沒有鑒定,辦案不公為由,多次到該院反映。該院技術科審查人員向其說明根據有關規定,其右眼下淚管斷裂、右眼瞼裂傷構不成輕傷,公安機關鑒定程序合法,並對劉某進行答疑解惑,最終使其心服口服。
  實踐證明,該院推行的刑事技術性證據分流審查機制,從制度上一舉改變了過去被動審查的固有做法,變被動為主動,通過嚴把鑒定程序、鑒定標準、邏輯推理和證據印證這“四個關口”,使技術性證據審查納入到辦案程序中來,進一步規範了執法行為,保證了辦案質量。
  不僅如此,該機制的實行,還大大縮短了公訴部門的辦案期限,使涉及技術性審查的刑事案件審理平均縮短了7至10天,既節約了訴訟成本,又杜絕了案件超期。
  2013年以來,該院檢察技術部門實現與偵查監督、公訴部門的“深度融合”。截至目前,共受理包括司法鑒定在內的技術性證據審查236件,審查出瑕疵案件10餘起,提出技術鑒定補充建議4份,有效防止了冤假錯案發生。  (原標題:技術審查與辦案實現“深度融合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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