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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沒有“後悔權”,消費者消費信心不足,糾紛頻仍也會對市場秩序造成衝擊。但將“後悔權”絕對化,商家也承載不起。
 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琳
  在三次審議方獲通過的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》中,“後悔權”的入法廣受關註。昨日,全國人大組織了部分專家、電商企業、法規修改參與人員等,集體解讀新“消法”。記者就“後悔權”的一個提問,仍引來了各方的觀點交鋒。
  法案已塵埃落定,爭議卻並未停歇。這並不令人意外,草案審議期間,各方就曾為各自的利益訴求而不斷發聲。伴隨著中國在階層分化和利益多元化上的特征日益明顯,類似的立法游說早已成了常態。“後悔權”在此次“消法”修訂中,也曾有過多次修改。直到三次送審,這一條款終於定格在“經營者採用網絡、電視、電話、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,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,且無需說明理由”。註意,這裡所表述的七天“無理由”(而非“無條件”)退貨,無疑正是反覆博弈後的平衡點。
  必須承認,一個利益多元化的時代,立法機關很難滿足所有相關方的利益訴求。消費者推動“後悔權”入法,是為了買得放心,退得省心。商家反對“後悔權”,是怕賣得煩心,還退得鬧心。不排除有欺詐商家,虛假宣傳,誘導消費者入局;也不可否認,總有些消費者在不理性消費後卻將責任推給無過錯的商家。沒有“後悔權”,消費者消費信心不足,糾紛頻仍也會對市場秩序造成衝擊。但將“後悔權”絕對化,商家也承載不起。若遇競爭對手惡意下單,再以“後悔權”主張退貨,也不可能會有正常的市場秩序。
  如此看來,附條件的“無因退貨”不但是妥協的產物,也最具可操作性。有人認為,這一妥協是在保護商家,是對資本的讓步,有違“消費者權益保護”的初衷。但逆向思考一下其實不難理解,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保護商家合法經營並不矛盾,兩者反而相輔相成。因為法律總要懲惡揚善。商品質量有問題,這是不誠信經營。由此引發的退貨,並不是“無因退貨”,而是“有因退貨”。對這一違法經營行為,不但“消法”另有規定,侵權責任法、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對商家也有嚴格的約束和罰則。比如,修正後的“消法”對知假售假者,就有“假一賠三”的新規。
  一方面,應懲罰不良商家、違法商家;另一方面,也應保障誠信商家、守法商家。商品質量沒問題、營銷方式也沒問題,而消費者在衝動之下不理性購物,這種情況之下的“後悔”,理當由衝動的買家來分擔責任。讓“無因退貨”的消費者承擔運費,雖然算不上是什麼懲罰,但對於遏制不理性購物和不理性退貨,卻大有裨益。若不然,不理性購物橫行,也將在事實上損害其他消費者的利益。至於有商家為了廣攬客戶,而自願承諾“無條件無因退貨”,這並不在法律的禁止之列。商家夠自信,那就讓它闖吧。法律只規定下線,不突破法律的紅線,自有商家的海闊天空。
  相關報道見今天A12版  (原標題:附條件的“後悔權”商家與買家的平衡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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